《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871-3352415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0871-7195775
请求职者规避求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