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涉及工伤停工留薪期的争议问题?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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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龙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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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依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停工留薪期目录(分类表),并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参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情况共同确认。确认后要填写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若需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同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首先,应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实已满,是否存在延长或者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确实已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