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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热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17245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印发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2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评审条件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职称级别界定以及评聘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评审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以及其他申报人员资格规定说明。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须同时具备条件和相应业绩成果要求。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明确了破格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所具备的评审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对违规申报、变更职称系列、特定概念解释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了《标准条件》的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限。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有哪些?

答: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国家安全学等专业。

问:《标准条件》关于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答:“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及“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一致。一是指行政管理关系隶属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比如XXX县下属事业单位、XX乡镇下属事业单位、XXX县国有企业;二是指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虽不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但长期工作地点(近3年以上)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地区,比如XXX省级单位XXXX乡镇分支机构(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XXXX地市级单位(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长期工作地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表(单位审核盖章)等材料综合证明。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聚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更加科学。

二是坚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通过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最大限度地激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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